第二十条

有效

适龄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行业协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责令在下一年度完成双倍的义务植树任务。

单位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除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栽外,可以并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的一至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