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可以依法接受专项用于义务植树的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捐赠资金和物资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