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单位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年度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应当对在义务植树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