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义务栽植的树木验收后由林地所有者、承包经营者或者县(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管护。承担管护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落实管护措施,确保达到保存率。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