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义务栽植的树木验收后由林地所有者、承包经营者或者县(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管护。承担管护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落实管护措施,确保达到保存率。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