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单位应当每年按时向市、县(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完成义务植树情况,并接受检查验收,确认植树任务完成情况。对以造林形式履行植树义务的,苗木成活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确认为完成任务。以其他形式履行植树义务的,根据具体情况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