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权属明确、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宜林地块或地段,建立面积不少于三十亩的义务植树基地。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