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义务植树电子登记卡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义务植树情况登记造册,对完成当年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电子证书。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