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执行审计处理决定的,农村审计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农村审计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