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农村审计机构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农村审计机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农村审计机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