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增加农民负担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增加农民负担的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反馈农村审计机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