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拖延报送或者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审计的,由农村审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