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农村审计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