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农村审计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