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和省关于财经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农村审计机构区别情况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农村集体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