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和省关于财经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农村审计机构区别情况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农村集体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