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农村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和材料移送监察机关,并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