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农村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包括审计通知书、证明材料、审计报告、审议意见、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等内容的审计档案。审计档案应当长期保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