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