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上级农村审计机构认为下级农村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农村审计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的,上级农村审计机构可以责成下级农村审计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