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派出审计组的农村审计机构。重大审计事项,由农村审计机构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农村审计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农村审计机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