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当向指派其进行审计的农村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在报送审议前,审计组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意见,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情况,必要时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