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农村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审议时一并研究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作出审计结论;对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