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农村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审议时一并研究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作出审计结论;对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