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农村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农村审计人员实施,并出示农村审计证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