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职权与审计范围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农村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