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村审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事项。县级以上农村审计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异地审计。重大审计事项,上级农村审计机构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