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职权与审计范围第十七条有效农村审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事项。县级以上农村审计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异地审计。重大审计事项,上级农村审计机构可以直接进行审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