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养犬管理信息化水平,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