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可以通过12345、110电话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举报或者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管理与监督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