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养犬登记;(二)捕杀狂犬;(三)查处犬只扰民、犬只恐吓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的行为;(四)查处未经登记养犬、违法携带犬只出户等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