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

(二)捕杀狂犬;

(三)查处犬只扰民、犬只恐吓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的行为;

(四)查处未经登记养犬、违法携带犬只出户等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