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加强自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