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培训服务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养犬宣传教育和监督活动。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