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养犬知识的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和公共交通车载媒体、电梯媒体等应当开展养犬公益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