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养犬人终生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违反本条例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领回犬只或者将犬只送到犬只收容所;拒不领回犬只或者拒不将犬只送到犬只收容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养犬人终生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