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未按期办理延续登记、补证、注销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以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