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未携带犬证、未为犬只佩戴犬牌、未用犬绳牵领犬只或者未采取装入犬袋、犬笼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罚款。
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在街道和未禁止进入的公共绿地、绿道等公共区域未用犬绳牵领犬只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