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以每只一千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携带烈性犬只、大型犬只进入城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内的,由公安机关处以每只一千元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