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