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以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