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处以每只一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