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容与经营第三十三条有效依法登记的犬只走失被收容的,犬只收容所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凭养犬登记证到犬只收容所认领。逾期不认领的走失犬只、无主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没收的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