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犬只在饲养、收容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犬只收容场所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尸送至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掩埋或者抛弃。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