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饲养条件或者放弃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转送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