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饲养条件或者放弃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转送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