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有效因养犬人管理不当,造成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