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章 应急管理与交通安全第四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经评估论证需要整改的,由高速公路经营者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