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高速公路应当设置应急车道,最右侧车道为应急车道。除执行指挥疏导交通、处理交通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的车辆以及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车辆机具外,其他车辆禁止在应急车道内行驶。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