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高速公路车辆行驶速度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和高速公路建设标准经充分论证后科学合理设定。

高速公路入口处应当标明允许通行的车辆行驶速度,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标志行驶。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