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章 应急管理与交通安全第四十条有效高速公路车辆行驶速度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和高速公路建设标准经充分论证后科学合理设定。高速公路入口处应当标明允许通行的车辆行驶速度,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标志行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