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除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和养护人员养护作业外,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行走和逗留,不得开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高速公路经营者处置交通事故、突发事件或者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开启中央分隔带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前款规定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并关闭中央分隔带。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