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章 应急管理与交通安全第三十九条有效除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和养护人员养护作业外,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行走和逗留,不得开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高速公路经营者处置交通事故、突发事件或者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开启中央分隔带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前款规定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并关闭中央分隔带。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