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章 应急管理与交通安全第三十八条有效因高速公路严重损毁、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采取限速通行、间断放行、调换车道等交通管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确需封闭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决定,并及时发布信息;封闭高速公路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开通高速公路并发布信息。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