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器材,协助和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处置高速公路火灾、危险品泄漏和其他事故。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特长隧道、特大桥梁科学配置养护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必要消防、救援设备和器材。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