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综合能力。

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形成联动机制。

高速公路发生突发事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者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