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因故中断部分服务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通过高速公路信息发布系统等及时发布信息,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服务。

相邻两个服务区、停车区同时中断部分服务的,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做好应急服务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