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由高速公路经营者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方式和标准计收,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计收。车辆通行费的减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高速公路收费年限、收费标准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