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三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完善高速公路收费体系,推广应用不停车收费系统;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统一规划要求,建设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或者移动支付等智能收费系统,提高通行效率。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