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完善高速公路收费体系,推广应用不停车收费系统;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统一规划要求,建设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或者移动支付等智能收费系统,提高通行效率。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