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推进路况信息资源共享,完善高速公路联合指挥调度服务平台,开展高速公路指挥调度、运行监测、信息研判、预报预警等工作;通过报纸、广播、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和高速公路信息发布系统等,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高速公路施工、事故、拥堵、气象、交通管制、行车提示以及安全警示等信息。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